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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上打印货物价格后可能的风险,同行注意了哦


海牙规则第五条规定,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在提单上列明货物价值,可能导致承运人扩大的责任,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如果有货主要求在提单上列明货物价值,承运人正确的做法是告诉货主,该项要求不能满足,因为这样会扩大承运人的法定责任,除非货主愿意支付按照价格等比例收取的额外运费(PRO RATA FREIGHT), 通常是货物申报价值的2%。承运人收到该费用后会向保险市场投保, 以便转嫁扩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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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 Posted: 2008-02-21 11:50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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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 Posted: 2008-02-26 10:29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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