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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权的立法现状及建议
侦查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对刑事诉讼进程影响重大,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促使其严格执法,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侦查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对侦查监督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主要针对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
侦查监督制度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加以完善,限于篇幅,仅就比较严峻的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制措施的监督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但是,除了逮捕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决定外,其余四种措施均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行使,给侦查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留下太大空间,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侦查任意主义”。因此,应当延伸检察机关决定批准强制措施的范围,对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除非情势紧急,均需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但事后须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补办批准手续。
二、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监督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时间只能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之时开始,而对于之前出现的侦查活动合法性问题就成了侦查监督的“空白地带”,使原本就封闭的侦查活动处于更为封闭的情境。因此,应当将侦查监督的介入时间提前至侦查程序开始之时,伴随整个侦查活动的过程,必要时也应允许派检察人员介入侦查活动。
三、违法侦查的程序性责任问题
目前,我国侦查监督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重实体性监督、轻程序性监督”的问题,突出表现是对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活动缺乏程序性的制裁措施。因此,应当明确违法侦查的法律后果,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严重违法侦查行为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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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我的一生去爱你,就算放弃所有也要和你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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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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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8-08-06 1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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