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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3万多存款从网上银行被转走


将银行储蓄卡办理了“个人客户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存款后1小时竟被他人一次性转账支取33200元,于是市民刘某以银行未尽对存款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近日,广东省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某银行佛山某支行赔偿原告刘某存款损失11280元并退回手续费35元。

  网上银行被转走3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在被告处办理了活期存款储蓄业务并开通了银行储蓄卡,同时将该卡号作为个人签约账户登记办理“个人客户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截至2007年4月11日10时,原告向该账户存入1.2万元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33291元。但原告再次查询该账户余额时发现,同日11时08分其存款被一次性转账支取33200元并划扣了手续费35元,余额仅为56.12元。原告以被告未尽对其存款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全部损失33235元。

  法院另查明,在被告设置的网上银行转账流程中,活期转账汇款中明确注明“单笔限额5千元,日累计限额1万元”的转账汇款限额要求。而且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记录,原告从没有在广东省内登录过网上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在同年3月17日至4月11日不足一个月的时间里被他人在湖南娄底及长沙等地连续24次成功登录。

  庭审中,被告则辩称其网上银行服务是安全可信的。登陆网上银行系统必须下载相应的电子证书,但却有人在原告仅存款1小时后就距离广东千里之外异地登陆取款,这足以表明原告有意与他人串通,将存款转账支取后,再向银行索赔,企图获取非法利益。

  银行被判承担市民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他人要从原告的网上银行账户中转账支取资金,必须持有原告身份证号码、网上银行账户登录密码、转账密码及电子证书。上述资料均由原告本人保管,原告有义务对这些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他人。本案中,原告既未能提供证据是被告泄漏了密码的佐证,证书也未能证实被告的交易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故对原告网上银行交易系统他人非法登录的事实,银行方面并不存在过错,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认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规定,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而被告在办理原告账户电子支付义务时,未执行上述规定,致使他人能够一次性转账32000元,造成原告损失扩大,故被告应对超出支付限额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判令被告承担超出支付限额部分的40%。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我用我的一生去爱你,就算放弃所有也要和你在一起。
[楼 主] | Posted: 2008-08-06 17:15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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